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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电子取证需走“科技强侦”之路

发布时间: 2014-12-30 11:05:30
稿件来源: 检察日报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刑事司法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带来挑战。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侦查面临各有利弊的两面:一方面,科技促使相应犯罪手段愈加隐秘,证据更难寻找;另一方面,科技也为有关犯罪线索的发现和侦查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有时一条短信、一个电话,甚至是被销毁的一段录像,成为攻克难题的“钥匙”。笔者认为,树立大数据思维、注重电子证据的获取成为解决职务犯罪侦查难题的必经之路。

    面对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困境,有人提出要做到“科技强侦”,并提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实现科技强侦应在思想与基本措施方面进行多重改变,这是合乎发展潮流的主张,也在后期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印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1B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装备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等文件,明确提出职务犯罪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的目标,首先要从硬件设备方面夯实基础,即侦查装备现代化。

    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强调推行电子取证工作的重要性,必然依赖于司法硬件设施的投入使用。这就要求既要尝试谋求建立侦查活动与科学技术之间的特殊联系,更要遵循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基本规律,积极推进电子取证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做到从侦查工作的切实需要出发,坚持提升科技核心水平,在保障稳定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行乃至成为常规化工作形式。

    硬件设施具备以后,必然需要具备一定专业和侦查知识的人员熟练操作相关设备。侦查人员在一般询问、勘查等工作中,应主动进行基本证据材料的保全,比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在涉及到证据材料毁损、加密等情形时,专业人员就有了“用武之地”。因此,全面提升科技应用能力成为今后一个阶段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技能培训的一项重点任务。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可以为提高科技素养、熟练运用技巧突破案件奠定扎实的人才基础。

    当然,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建设时,必须注意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之间进行优势互补的信息与资源系统平台建设。一方面,检察机关受制于职能、部门结构和人员配置等因素影响,往往在人员的侦查技能与侦查设备配置等方面不能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完全一样,必然存在互相“支援”、互相配合的情形;另一方面,很多职务犯罪并非单纯地由公务人员独自实施,既可能与普通主体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可能存在有特定利害关系群体的互相结合,这都有可能直接涉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相应的侦查。因此,检察机关要做到“科技强侦”,就不能割裂与其他同样具备侦查职能的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在这一问题上,同样涉及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构之间较为复杂的工作协调关系。

    另外,犯罪线索信息系统的构建,直接关系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寻找线索、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尤其是在网上寻找有关线索时,特殊的筛选、整理功能设备就成为必然之选。

    总之,检察机关需从认识层面到工作层面都能够加强对电子证据材料获取和利用的重视,特别是借助当前高科技手段,将“科技强侦”从理念变为实践,为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设备支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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